问:我公司为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的高速公路公司,修建的一条高速公路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局批复文件日期为2008年6月,发改委批复文件日期为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主管税务局提出因为2008年开始铁路要征税,而我公司国土资源局批复文件为2008年6月,所以我公司国道比照铁路也要征税。请问税务局的说法是否正确?我公司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2011年1月1日前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2011年1月1日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