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外卖的除盐水、新水、再生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根据上项规定,盐水、新水不属于自来水,适用17%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9条第(一)款规定,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再生水如符合规定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