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生产有色金属的矿山采掘企业,部分矿产资源的开采聘请外来人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务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我单位用于爆破、穿孔的材料都是用于应税产品(有色金属矿产品)的生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爆破、穿孔的材料,若用于建造井巷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用于采掘应税产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