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这个政策出台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也适用上述起征点政策?如果适用,是否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相矛盾?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不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规定。
但是,需要企业注意的是,《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具体适用请咨询主管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