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企公司中的日籍员工。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回日本出差,其出差标准如何计算?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三条规定,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针对出差补贴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公司人员出国的差旅费标准可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执行。
对该外籍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如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或者取得超过合理标准的出国补贴,应纳入其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