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近日请了国外的专家做专业培训,并按照协议向这些外籍自然人支付培训费。这些专家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和香港,除了为我公司进行培训,并不在中国居住,请问:
1、上述外籍自然人收到培训费后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我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3、我公司是否需要考虑与美国、加拿大、英国和香港的税收协定中的有关条款?
答:《个人所得税法》的*9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9条*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如上规定,贵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而,贵企业作为该项所得支付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税收协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优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