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年4月1日
问:我公司为某西部地区的一家风电企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属于“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公司适用此优惠,是否需要申请?是否每年都需申请?
原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9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9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年均需申请。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5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9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在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9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