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租入村里土地200亩,使用期30年,投资建设约20000平米大楼,所建大楼能否计入我公司固定资产?如不能,房产的折旧应如何计提?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建大楼符合固定资产确定条件,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会计折旧年限应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