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性外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半制品废品。我公司将它们当废品卖掉,收入与成本记入“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目前二个科目相差15万元,相当于损失了15万元。这部分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是“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
答: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半制品废品发生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贵公司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公允价格销售半制品废品形成的损失15万元,应按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