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占子公司B的股份为51%.近期子公司B增资,A公司为使股份占比不变,对A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实现评估增值。评估和增资后,A公司在B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50%.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使达到51%的比例,另一股东C无偿赠送B公司一部分股权给A公司。无偿取得的这部分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不符合上述规定,对投资成本评估增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差异,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对接受股权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并人企业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