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煤矿购置工业洗衣机用于井下职工洗衣服,以及购置职工培训考试设备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八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规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4)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依据上述规定,洗衣机用于清洗矿井工作的特种工作服,不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是归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因此,上述洗衣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职工培训,也是为提高劳动技能,为培训购入设备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