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2011年6、7月的出口的一批货物有质量问题,2012年2月被退回,是否可以冲减2011年的收入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在货物退回的当期2012年冲减销售商品收入,相应地应冲减2012年成本。
(江西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