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员工受伤住院,如何报销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证明?相关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如果企业已实行医疗统筹,职工工伤发生的住院费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广东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