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6个个人股东,投资办了甲、乙两个公司。甲公司的股权构成为:A股东占比30%,B股东占比20%,C股东占比20%,D股东占比15%,E股东占比10%,F股东占比5%.乙公司的股权构成为:A股东占比20%,B股东占比15%,C股东占比30%,D股东占比20%,E股东占比5%,F股东占比10%.
现在企业为了经营需要,进行股权互换整合,A与C互换股权、B与D互换股权、E与F互换股权。股权互换后甲公司的股权构成为:A股东占比50%,B股东占比35%,E股东占比15%;乙公司的股权构成为:C股东占比50%、D股东占比35%、F股东占比15%.
我公司认为,个人股东同等股权互换,没有股权交易收入,是否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股权互换也属于转让股权的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放弃原持股企业股权与取得新的股权的过程中,发生增值行为,如原持股权为100万元的计税成本,持有新股后,新股的价值是120万元,则应对2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对于没有发生增值行为,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