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9号)*9条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职工的应得工资,还是指扣除可以税前扣减的各种保险后的纳税工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9条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9条规定中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扣除各种不征税的基本社会保险和免税的津补贴后的数额,即指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