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上述条款“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中的“当期”,我公司目前有的两种理解:
一种认为,“当期”就是2011年,即2011年以前销售的开发产品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不追溯调整,直接在2011年度纳税申报时扣除。
另一认为,“当期”是指所属年度,即2008年销售的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应当追溯到2008年,做2008年的所得税补充申报;2009年销售的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应当追溯到2009年,做2009年的所得税补充申报;2010年销售的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应当追溯到2010年,做2010年的所得税补充申报。
请问对“当期”的理解哪种准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若2011年销售2009年已完工产品,当期(2011年)应扣除2009年已完工开发产品负担的销售成本部分,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