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时间2011-04-30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2010年被认定为软件企业。2010年度我公司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受额度限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第(四)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5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不是在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贵公司不属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贵公司不适用单独进行核算职工培训费用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贵公司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