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从事外贸业务,每月按月末汇率与初始汇率的差异确认当月的汇兑损益。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如何确认汇率损益?会计与税收上如何规定?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上对货币性项目折算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外币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收益作为其他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税,同时形成的汇总损失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