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酒店公司自用房400平方米,主要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值班经理住宿所用,没有房费收入,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依据上述规定,酒店公司将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值班经理住宿用房,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办公用房,不视同提供劳务,其所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