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征税范围内拥有一层超市及地下一层建筑(地下与地上一起建,不是单独建造的),土地使用证注明占地面积为500平方米。现在,地下一层用于经营游乐项目,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地下一层不是单独建造的,不适用财税[2009]12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因此,贵公司应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税为依据计缴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