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工业制造企业,从国外购入一部分原料,货款已付。原料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标准,但是并没有退货,而是把此部分原料用于正常生产,并要求国外供应商给予赔偿。目前国外的赔偿金已支付给企业,赔偿款项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国外企业支付的赔偿金属于该企业的其他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关流转税的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于国内企业属于购货方,而此笔赔偿金是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