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28行、29行分别有数据时,《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有什么变化?如:“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没有独立纳税人识别号,可否允许用总机构纳税识别号代替?如果不允许用总机构纳税识别号代替,是否还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一个纳税识别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进行了修改:
一方面,总机构部分增加了2个栏次。
一是“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二是“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另一方面,分支机构情况部分应包括“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及“已撤销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及分配税额的计算:
1.“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按照独立的分支机构填报,其中“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填写“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并同时按三因素计算分配比例、分配税款。
2.“已撤销的分支机构”按照独立的分支机构填报,其中“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填写“已撤销的分支机构”。并同时按三因素计算分配比例、分配税款,这个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及“已撤销的分支机构”都可使用总机构的纳税识别号,不需要申请单独的纳税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