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伙食有如下情况,应该如何开立发票:
1、按每人300元/每月的标准,付给承包伙食的公司餐费,是开具营业税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
2、由我公司负责买菜送给负责加工伙食的膳食服务公司,此公司再按每人100元/每月的标准,向我公司收取加工费(膳食服务费),此加工费是开立营业税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三)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统一按标准将员工餐费付给餐饮服务公司,餐饮服务公司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营业税 “服务业——饮食业”税目,餐饮服务公司应开具营业税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9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9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主食材给餐饮服务公司,餐饮服务公司加工成食品,如果企业职工在服务公司现场消费,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饮食业”税目,应开具营业税发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如果企业职工非现场消费,应当属于增值税加工劳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