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投资公司与乙高校签订学生公寓等后勤配套项目建设合同。约定该项目由甲投资公司投资在乙高校的土地上,建成后由该投资公司无偿使用22年,产权登记在乙高校名下,22年后由乙高校无偿收回该项目所有资产。
甲投资公司在该项主要经营学生公寓、食堂、澡堂和锅炉房及门面,其中有的门面自己经营,有的门面用于出租。请问:
1、甲投资公司自用的门面、食堂、澡堂和锅炉房在22年内是否应按房屋原值由甲投资公司缴纳房产税?
甲投资公司出租的门面在22年内是否应按租金收入由甲投资公司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及附加?
2、在22年内该项目土地是否应免缴土地使用税?
答:1、甲投资公司与乙高校的合作合同本质上相当于甲投资公司以投资款抵顶22年应付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甲投资公司不是高校学生公寓产权所有人,因此甲投资公司不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
甲投资公司租用学生公寓后将部分门面用于出租,属于转租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国家税务局对的批复》(国税地便字[1989]8号)规定,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