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中央企业下属单位,在注册地之外进行施工项目。取得外出施工证明在施工地开发票时,当地税务局都要求按收入1%等不同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山东、湖北、广西都有),请问有何税法依据?何种情况下可以不缴纳?缴纳之后属于个人承担还是单位承担?如果是个人承担,个人的工资按税法规定,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远远低于按收入1%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余额如何处理?
有网上相关答案指出,“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施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公司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进行核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凭外出施工证明去外地施工,应在施工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你单位仍需要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处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为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9条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账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你单位决定税款在纳税人间的分摊方法。此种情况下,不存在余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