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为工厂做布线工程,对方公司提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开具营业税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上述规定是否表示如果对方公司的主材外购对方公司应该开具营业税发票?
另外,如果对方主材自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是否还有效?
答:1、布线工程,也叫结构化布线工程,或叫智能化布线工程,是指对数据传输系统、语音通讯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安防监控系统、智能一卡通系统等的预埋布线。在建筑业领域中,布线工程属于建筑智能化(也称智能弱电)工程的一个子项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为工厂做布线工程,另一家公司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提供布线工程,如果工程所用材料均属于该公司外购,该公司不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应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该公司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等。
如果工程所用材料均属于该公司外购,且该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工程所用材料属于该公司自产,该公司应分别核算布线工程的营业额和材料销售额。布线工程缴纳营业税、材料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公司提供自产货物用于布线工程,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