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销售智能远传水表的企业,如果与客户签订合同金额为10万元,其中智能远传水表货款6万元,安装服务费4万元。请问采用如下方法是否可行:
1、智能远传水表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服务费在地税局开具施工业发票,是否可行?
2、我公司在当地税务局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到施工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施工业发票,是否可行?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智能远传水表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智能远传水表并负责安装的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销售智能远传水表的货款,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4万元,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异地从事建筑业劳务,可以按上述规定,自行开具或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