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请问:
1、连续12个月是否包括跨年度的经营期,如某企业2010年12月销售25万元,2011年1月销售收入26万元,是否在2011年2月申报结束后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如某企业为免税企业,其销售额全部为免税销售收入,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需认定一般纳税人?与原来有规定对免税企业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政策是否矛盾?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这里的连续12个月是指任意12个月内,不是指公历年度的1-12月。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因此,即使是免税企业也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因为免税企业可以放弃免税资格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