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年10月18日
「原问题及回复」
甲公司的一项房产,原值400万元,会计上按4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会计折旧计提额小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折旧额,甲公司汇算清缴时能否按税法折旧额对应税所得进行调减处理?
原回复意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附件第(五)款规定:
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房产会计上计提折旧的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符合税法最低年限规定,税前应按会计实际提取额税前扣除,未实际计提部分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第九条关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与《税法》税前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的,如何协调?”进一步解释:
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房产会计上计提折旧的年限40年,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20年,符合税法最低年限规定,税前按会计上确认的折旧额税前扣除,不再做纳税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