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务输入方开具正规发票进行结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发票的品目为:管理费、社保费、劳务费(工资)工伤赔偿款等。劳务派遣公司只就收取的管理费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收取的其他款项列入往来账户核算。劳务派遣公司是应以开具的管理费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还是以开具管理费、社保费、劳务费(工资)工伤赔偿款等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费用支出并税前扣除。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不得重复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