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将“总包减分包业务”,由原来的“总承包人”改为“纳税人”,对企业来说有什么区别?我公司是一家燃气经营企业,在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中规定可以进行管道施工,但我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企业经营范围里也没有工程施工。我公司将部分施工任务承包给下属的一家有施工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我公司可否享受总包减分包的政策?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法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的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可以按规定差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