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药品经营企业既销售生物制品,又销售其他药品,是否可以分别核算,按正常和简易两种征收办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既销售生物制品,又销售其他药品,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和进项税额,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其他药品应按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