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进货物支付运费,其运费发票上注明数量为发货数量,而取得购货发票数量为扣除损耗后数量,即支付货物运费数量大于购进货物数量,而该运费属实,运费是否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9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第3项规定,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