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9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上述条款中,“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怎样理解?是指上年度当年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额,还是截至上年末担保赔偿准备的账面累计计提金额(每年都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9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担保责任余额×1%
同时将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2010年末已在税前扣除担保责任准备金余额为1亿元,2011年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5000万元。该公司2011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5000万元,将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余额1亿元转为2011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