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进一批材料并且已经作进项税抵扣,但当地发生水灾冲毁了这批材料。企业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