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时间2012-4-6
问:我单位从事运输业务、为上海营改增试点纳税企业,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我单位取得外省市运输企业开具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100万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原回复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9条第二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因此,贵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9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贷:应付账款等
1000000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7月15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第三条施行日期规定,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如对上述事项制发新的规定的,以财政部的规定为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9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60000
主营业务成本
940000
贷:应付账款等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