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厂区塌陷需选址重建,现在需要变更成新的注册地址。另外我集团公司名称有变,我公司也需随着变更新的名称。我公司想变更税务登记,税务局要求在原登记地办理登记注销,然后到新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注销稽查时,税务局主张我公司资产因变更了登记地点,属于资产转移应缴纳增值税。但我公司认为只是在工商局变更了地址和名称,实属一个企业的不同阶段,不应算做资产转移。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资产转移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文件规定销售货物所有权或资产移送应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不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