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工程项目剩余的废旧物资(主要是废钢材、木材、竹胶板等),处理直接冲销“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不作为收入核算,销售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适应17%的税率还是按4%税率减半征收?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销售工程剩余的废旧材料,应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3%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