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进出口权,生产设备免费给用户试用。如果用户在苏州保税区,如何才能免费给用户使用?我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是否需要缴纳出口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免费赠送设备给苏州保税区客户使用,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赠品出口,贵公司可按“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3339)”进行报关。贵公司不收价款。
贵公司以“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3339)”无偿赠送赠品给苏州保税区企业,不属于向苏州保税区销售货物,也不属于视同出口货物,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