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正式职工和劳务工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否相同?具体扣除标准各是多少?
答:首先要区分正式职工与劳务工的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其次,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9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