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具有输变电设计甲级资质、工程勘测乙级资质。我公司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统一收取价款,可否以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差额纳税,被告知不能按差额纳税,但提供不出具体的法律依据,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是否仍有效?我公司能否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此文件仍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输变电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由此,贵公司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