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进行投资时,投资双方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需要,其计税基础应该按账面价值,还是评估价值?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和材料进行投资时,并不需要由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投资协议双方不需要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