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航空退票费收据是否可以作为发票入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旅客发生退票,已打印《行程单》的,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旅客发生退票,航空公司出具的退票费收据属于办理退票的凭据,不属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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