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移动POS收单业务,合同由我行签订,按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但该手续费按银联要求需向发卡行及银联进行分配。该手续费由移动统一划入我行“手续费收入待分配户”然后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给相关银行机构之后,再从此户转入我行收入户做中间业务收入,也就是我行实际收入是在分配后的收入。但是,移动要求我行开具划入我行“手续费收入待分配户”全额资金发票。我行认为不妥,存在税务发票管理风险。这种情况如何开具发票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答: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依据上述规定,贵行从事代理移动POS收款业务,若不需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应按实际收取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并向委托方(移动)开具发票。
贵行若从事受托代理付款业务,应按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发票,但可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凭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