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由于无业务,现准备注销,其账面资金一直闲置。由于母公司资金紧张现在想使用该子公司资金,但注销决议,上级还未批准,暂时不能注销。母公司在该公司注销之前动用账面资金,如何办理才能不违反法规?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未注销之前,与母公司为两个独立营业税纳税人,且构成关联交易,发生的资金使用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子公司应按独立定价原则计算确认应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母公司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9款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子公司注销之前,母公司可以通过部分撤回或减少投资行为进行投资收回,但应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如工商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等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