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政府性搬迁,造成的存货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因政府性搬迁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无须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