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防盗门生产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将生产的防盗门销售给房地产开发商并负责安装。双方合同已分别注明货物金额、安装费金额,财务上已分别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精神,安装费收入是否应缴纳建安营业税,而不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自产防盗门并负责安装,此安装属于材料成品安装,不属于设备安装或安置工程作业,因此,无论合同分别注明金额、财务分别核算,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