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经营农产品企业,一般纳税人。我公司收购的农产品季节性较强(番薯),往往在一个村子向数千农户采购,如果对应每一户农户开具收购发票,业务量大,能否申请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参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三条严格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规定:
(一)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
(二)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填开收购凭证时,应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并逐项填写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收购凭证应一人(户)一票,不得汇总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