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竞价方式获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并按竞价价格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权转让合同》。该地块由企业进行拆迁,由于违章建筑控制力度不足,且为确保被拆迁区域的社会稳定,我公司按超面积、超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了补偿。以竞价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之后发生的拆迁费是否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9条第(二)项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超面积、超标准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依然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应申报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