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如何预缴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第9行“实际利润额”=第4行“利润总额”+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不征税收入”-第7行“免税收入”-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上述可以扣除的免税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如下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而技术转让所得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为其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与免税收入不是同一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八条规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企业预缴申报时,即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应按规定办理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